
【記者蘇莉湘 / 高雄報導】 公寓大廈可否禁止飼養寵物 作者王智恩 律師
一、案例:
A大樓於近日修改規約,並於規約中明定A大樓禁止飼養寵物。自從規約修改後,住戶無法再飼養寵物,然而近期管委會卻自行決議並開始要求有飼養寵物的住戶除了將寵物遷離外並要在遷離前每日罰款500元。請問管委會的做法是否可行?如不可行,管委會可以怎麼做?
二、現代社會越來越多人有飼養寵物,甚至許多人將寵物視為家人愛護,然而對沒有飼養寵物的人而言則可能認為寵物會製造髒亂或氣味。目前越來越多人居住在如大樓等集合式住宅中,而相較於傳統之透天厝,集合式住宅有許多居民共用的公共區域,這也表示住戶之間會有許多不可避免的接觸,此時如果其中有住戶相較於其他人可能造成更多髒亂就會引發住戶間的爭執。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依照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見在未規定的情形下,大樓內飼養動物原則上以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安全為原則,但大樓也可以用規約禁止飼養動物,只是需要記載於規約中才可以產生效力。
四、至於不遵守規約飼養寵物會產生什麼影響,許多大樓在規約中會記載如「違反規定者每日罰款500元」等,然而這是否屬於大樓可以規定的內容?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還有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可見,管理委員可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而對於制止仍不遵守者應該報請主管關處理,且主管機關處理之方式為罰鍰,然而對於規約是否可以自行罰款卻無明文。
五、而在情節更加嚴重的情況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甚至是可能被法院判決強制遷離的。

六、對於社區自行罰款,否定見解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9號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明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而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其處理方式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處理,此乃立法者針對上開違規情節之態樣所為之立法規範(法律保留),即不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依規定處理外,自行訂立處罰條款而為私力救濟。」此判決雖然不是直接針對飼養動物,但同樣是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而判決中明確指出,針對違規訂定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也就表示區權會或管委會不能自行訂立處罰條款,也就是縱使寫在規約仍然不能自行處罰。然而目前判決亦存在肯定見解,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按系爭社區規約附件七寵物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有違反上述規定,違規者每次罰新台幣壹仟元…。」(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違反寵物管理辦法,依規定處罰並要求被告改善達25次等情,業據提出相應之系爭社區寵物管理違規單為據(見本院卷第33-131頁),並有前揭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檢送被告遭檢舉案件之相關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361-480頁),是原告依據系爭規約及寵物管理辦法請求被告繳納罰款2萬5000元(1000元×25次),應屬有據。」可見此判決對於規約所記載罰款部分認為可以處罰,因此對於社區可否自行依照規約罰款,實務目前似乎尚無統一之見解。
七、對於大樓而言,如未規定罰款或判決否定自行處罰的效力,那規約規定禁止飼養寵物又有什麼效果?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本件被告因飼養犬隻狗,致妨礙三宅人生社區住戶即原告之安寧,兩造雖曾透過三宅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會協調,惟仍未獲結果,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通知函一份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移離所飼養之犬隻,已據被造陳明在卷,則在三宅人生社區住戶規約未有修正前,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在其位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號9樓之2房屋內飼養狗類動物,於法有據。」可見因規約中明定禁止飼養寵物,故判決中認定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於大樓內飼養寵物於法有據。也就是縱使不牽涉罰款,如要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提起訴訟,規約仍然是重要之依據,如果規約確實規定不得飼養寵物,提起訴訟時也就可以大幅減少需要證明有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安全的情形。
八、此外關於情節嚴重而受判決遷離房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8號判決:「另本件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定有住戶公約及社區寵物管理辦法,而住戶公約第7條規定「飼養寵物,應注意維護公共環境清潔及鄰里安寧…」,社區寵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破壞社區環境衛生,伴同人員對寵物之排泄物有立即清除之義務」(見本院卷第41頁、第44頁),則社區住戶如有違反公寓條例或住戶公約等情節重大者,經促其改善,於3個月仍不改善者,自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其遷離社區…綜上所述,系爭區權人會議決議未有經法院判決撤銷情事,該決議屬合法存在,被告於經原告促請改善後,於三個月內猶未改善,原告依系爭區權人會議決議再度通知被告改善,被告仍未改善,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於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被告自系爭房屋遷離,即屬有據。」可見如果違反情形嚴重確實有可能受判決遷離房屋。
九、綜上所述,依照現行法規,公寓大廈可以用規約禁止飼養寵物,並可以此作為請求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訟的依據。另外,現代因飼養寵物的人數持續攀升,關於動物與飼養寵物的保護在法律上皆有日漸完整的規定,而多年來皆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飼養寵物的規定,因此對於修法方向值得多加關注。
十、案例說明
本案例中,A大樓修改規約後明定禁止飼養寵物,故管委會依照規約自得勸導住戶不得繼續在大樓內飼養寵物。然而因為規約中並沒有明定不遵守規約時可以罰款,因此管委會並不能自行決議要求罰款。又雖然管委會不能罰款,但因規約確實明定禁止飼養寵物,因此管委會如制止無效,可以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提起訴訟。













![[九型人格專欄]【上集】九型人格的習慣策略:掌握您性格類型的成功密碼](https://www.worldviewnews.net/wp-content/uploads/2025/05/484416117_122148183224564414_2022793461796062593_n-360x180.jpg)

































-360x180.jpg)




































欣賞謝德祥副總(右)在裝修業的專業實力,並認為天然防潮石膏磚)-360x180.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