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蘇莉湘 / 屏東報導】 屏東市有一家獨資商號,從事綠化工程業務,積欠多年的勞保費、勞退費、健保費、營業稅等公法債務未繳,經移送機關自101年起陸續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行,該分署對義務人名下存款、租金債權執行後,未能足額受償,另外,義務人名下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不動產經 屏東分署與地院實施不動產執行程序,無人應買。
由於義務人有欠民間私法債務,私法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就義務人對電信公司每月1萬4000元的租金債權執行,法院函併 屏東分署合併執行租金債權。書記官調查發現義務人商號仍在營業中,展開鍥而不捨精神,透過網路搜尋發現義務人自114年初陸續承包公家工程高達300萬元,義務人卻罔顧員工權益,繼續欠勞健保費用未繳,也未對本分署提出清償公法債務的計畫,書記官立即發文執行扣押工程款,不到一周時間,義務人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74萬餘元。
被保險人的勞健保費用由投保單位(雇主)、受雇員工及政府分別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負擔應繳之保險費用。如投保單位積欠勞健保費用經通知逾期未繳,主管機關將檢具相關資料,移送至執行分署執行義務人財產。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屏東分署表示投保單位有責任幫受雇員工投保勞保、健保,及繳納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提繳勞退費用,以落實行政院「五打七安」工安政策。義務人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影響自身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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