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有一名從事水井鑽鑿工程的男子,106年起陸續積欠使用牌照稅、ETC通行費、道路違規罰鍰等共計159件將近16萬元款項未繳移送屏東分署執行。其中,該男子因開車行駛未繫安全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等道路違規行為,被開單處罰件數累計高達120件,佔總移送件數75%,該名男子存款餘額未達起扣點,分署拍賣其名下不動產但無人應買。
分署查到該名男子有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投資型保單與一張壽險保單,111年2月間發文扣押後,分署承辦書記官數次通知該名男子與受益人到場陳述意見,惟該名男子表示人都在外地,也無法處理,因該名男子已有年紀,分署承辦書記官請該名男子不要輕言放棄保單,勸諭保單契約具有相當的保障,但該男子依舊遲未出面處理移送分署執行之案件。承辦書記官再次發函通知,並同時通知受益人,不久之後,該名男子的媳婦打電話來分署了解欠款情形及保單被扣押的情形後,經過承辦書記官的分析與溝通後,選擇一次繳清分署共159件的案件,約16萬元欠款。
立法院於114年6月3日三讀通過增訂或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其中新增第123條之2規定係參酌外國介入權之立法例,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於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扣押時,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代為清償相當於受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成為新要保人。
屏東分署表示義務人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或陳述意見,切勿置之不理,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