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近期網路流傳一則影片,內容為網友在車城鄉某處超商停車場見一名老翁拄著拐杖行動不便,卻發現其坐上駕駛座欲駕駛車輛,認為老翁疑似肢體障礙仍開車上路,有發生危險之虞。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表示,本案未接獲相關報案,從影片內容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為身心障礙人士,亦無從得知是否持有合格駕照,若無合格駕照,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依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提醒民眾身障者不一定無法考取駕照,遇類似案件可撥打110,由員警至現場查證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