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蘋恩 / 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三年來,超過七成被害人得以擺脫跟騷夢魘,初步發揮法制保障功效。然而,近期接連發生台中男網友埋伏砍殺案、台中男求復合刺死前女友案、花蓮男教友入侵宿舍殺人案等數起令人痛心的跟騷傷亡案件,顯示現行制度在即時保護與有效介入上仍有重大缺口。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灣防暴聯盟指出,現行跟騷法存在「性或性別要件認定困難」、「相關罰則輕微難阻累犯」、「保護令核發耗時且保護不足」及「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等執法困境,並共同公布《民間版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草案》,提出四大修法處方,呼籲政府盡速補強相關法律制度。
四大困境亟待突破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圖/主辦單位提供)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一般跟騷案件在警方介入後,多數能有效遏止跟騷行為,僅有不到1成的加害者會違反書面告誡或保護令,顯示警方介入發揮相當遏阻效果。然而,跟騷法實際執行上仍存在以下四大困境。
性或性別認定困難,民眾與執法單位無所適從:現行法規要求執法單位或被害人判斷、證明案發動機要與「性或性別」有關,實屬不合理,有些案件行為人不明,或是不知行為人騷擾意圖,根本難以釐清犯案動機。
書面告誡及跟騷刑罰輕微,難以遏阻累犯:目前違反書面告誡的罰則不足,跟蹤騷擾罪起訴率僅有31.5%,可能與案件蒐證不易,難以證明主觀犯意而不符合構成要件有關。此外,一般跟騷罪和違反保護令罪的一審法院判決主要為罰金或拘役,就算判刑也是一年以下,多可易科罰金;而針對嚴重的跟騷案件,警方建請羈押獲准率不到五成。顯示違反書面告誡、跟騷罪和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與代價,不足以遏止持續跟騷的累犯。
保護令核發耗時且保護不足:截自 114年4月司法院統計, 473件終結案件中有119件遭駁回,等於每4件就有1件遭法院駁回,而每件保護令核發耗時平均長達35天。跟騷法規定檢警因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得免經書面告誡依職權聲請保護令,但目前仍需開庭審理無法逕裁,在在呈現即時保護的不足。此外,現行保護令多為消極性禁止款項,未針對被害人因跟騷受害而有損害回復、賠償、交付等規範,針對逐年攀升的數位跟蹤騷擾案件,亦欠缺對應款項,也顯現無法全面保障被害人權益。
加害人處遇門檻過高:現行規定治療性處遇計畫項目是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病理性治療為主,須進行審前鑑定,法院才能據此審酌核發該款保護令,但是鑑定費用高昂且需由聲請人付費,核發成本門檻過高且並不合理。實務觀察發現,許多持續跟騷行為人並非精神疾患或疾病引起,可能涉及情感和社會等不同因素,需透過認知教育、諮商輔導等改善其觀念與行為,然目前卻無相關款項,亦無助於預防行為人再犯。
性或性別有關要件認定困難 執法單位判斷不一
實務上有許多跟蹤騷擾案件,難以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記者會中現聲說法的A先生表示,加害人曾對其性騷擾並被法院判決確定,不但持續恐嚇A先生與孩子安危,並多次出現在其工作場所,最後卻被地檢署認定與「性或性別」無關而不起訴處分。另一位遭百通無聲電話騷擾一個半月的B小姐,報案後警方確認來電者身份並去電勸誡,但之後仍持續接到不明來電騷擾時卻求助無門。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王珮玲教授(圖/主辦單位提供)
針對此要件所引發的爭議,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王珮玲教授從各國立法例、學術理論與實務、CEDAW公約與伊斯坦堡公約分析性別暴力的定義,說明「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是性別暴力範疇之一,僅為政府立法當時選擇性的權益保障。王珮玲強調跟蹤騷擾不成比例地對女性造成影響,無庸置疑就是一種性別暴力;但跟蹤騷擾定義應審酌跟騷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更不應侷限於行為人動機,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的過程和結果,避免行為人以「性或性別」之外的理由當作藉口,而無法及時遏止不當犯行。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圖/主辦單位提供)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進一步分析指出,「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除了在民事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判決的闡述上產生差異的見解,在跟騷罪不同審級也有不同認定的判例。例如台南一名保險業務員尾隨盯睄女店員,一審判決以兩人素不相識且被害人原不知遭行為人跟騷,難認對其有性或性別有關之意圖,但二審卻逆轉判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實務上亦曾發生被害人原獲發跟騷保護令,後因行為人持續騷擾欲聲請延長,卻遭法院以後續的跟騷行為不涉及性或性別而駁回聲請,顯示實務見解的認定不同。
處方一: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之構成要件
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灣防暴聯盟共同提出跟騷法民間版修正草案(見附件大綱),建議增訂「豁免條款」取代「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排除包括依法令執行職務、預防/偵查犯罪或維護社會國家安全等特定具公益性的情境,如媒體採訪、犯罪偵查等的適用。此舉除可更周全地保障遭到跟蹤騷擾的民眾,更能避免一線處理人員判斷與處理上的困難,減少警政、司法認定上的落差,亦使案件量不致暴增。此外,草案更建議應完整涵括濫用或冒用被害人資料、未經被害人同意所為的各項跟騷行為,且應新增概括條款以因應層出不窮的新興跟騷手法,並排除以詐取財物犯罪之情形。
處方二:提升書面告誡效力
▲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圖/主辦單位提供)
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表示,為迅速提供被害人明確的保障,應明定警察機關於調查行為人跟騷犯罪嫌疑72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書面告誡,並得因必要考量而延長一個月。另增修警察機關如認有必要,可同時令行為人接受4至8小時跟蹤騷擾防制課程,並訂定完成期限與罰則;對於無故不參加講習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期望透過課程,達到法治教育與預防再犯效果,也能作為被害人取得保護令前空窗期的保護措施,更快制約行為人的跟蹤行徑,避免演變成傷亡案件。
處方三:增列保護令種類及款項,即時積極減害
為達到即時保護的效果,民間版草案增訂了緊急保護令制度,賦予檢警不受書面告誡先行即可依職權聲請、法院可於四小時內不經審理核發緊急保護令之權限。該項增訂除視同已聲請一般保護令,並訂定其效力及違反之罪刑,以及時提供法律保障,迅速遏止高風險危害,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
此外,為即時因應逐年攀升的數位跟騷行為,並補償與回復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廖書雯表示民間版修法草案特別增訂保護令款項,包括限制蒐集及散布被害人個資;命交付、移除或銷毀用於騷擾之物件或電磁紀錄;命交付回復、賠償或返還因跟騷行為破壞的財產,以及命支付被害人為防止跟騷所生費用,避免被害人持續遭受實體與網路跟騷或霸凌的傷害,並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另一方面,草案也擴大相對人處遇計畫範圍,增訂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等處遇項目,並明定中央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權責,以期讓加害人處遇令能發揮實效。
處方四:強化被害人個資與安全維護
113年底台中地方法院發生一起因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法院寄送繕本過程中曝光被害人住處,導致加害人埋伏且持刀砍殺被害人,逃逸後自殺死亡的案件。有鑑於跟騷案件危險特性,民間版草案修正定明保護令相關文書不得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且應由法院主動保密被害人個資,以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為更周全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之隱私,避免被跟騷之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草案參採性騷擾防治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被害人隱私保護條款,定明執行職務或業務之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等公示文書之被害人隱私保護權責義務,必要時警方可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並增訂媒體責任,同步規定相關罰則。
此外,王珮玲表示各縣巿政府機關在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時較缺乏跨網絡、跨專業資訊交流與協力合作機制,故草案也特別增修地方設立跨網絡合作機制或工作小組之相關條文,除讓各縣巿警察單位可與在地網絡串聯,王珮玲更呼籲主管機關警政署應促進和發展跨網絡合作機制,並建議衛福部應整合提供各縣巿性騷及跟騷被害人服務窗口及協助資源,以利民眾求助。
王如玄董事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間版修法草案提出「增訂豁免條款取代性或性別要件」、「提升書面告誡效力」、「增列保護令種類及款項」與「強化被害人個資與安全維護」四大修法處方,歡迎政府及朝野各界研討採納,儘速共同推動修法工程,有效遏止跟蹤騷擾行為,讓被害人重拾安全自在有尊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