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昨(12)日迄今,在「三民區大昌二路與義華口交通違規案」,三民二分局未接獲相關報案資料,惟影像中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且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分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之規定,最高可處駕駛人新臺幣5400元以下罰鍰,分局將依相關事證進行舉發。
分局補充說明:
1、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2、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分局呼籲,民眾行車務必遵照道路號誌、標誌及標線之指示行駛,切勿任意駛入來車道,以確保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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