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蘇莉湘 / 高雄報導】政黨的廉政承諾,最需要被檢驗的時刻,就是自己人遭到司法定罪之後。面對黃紹庭詐領助理費案,以及胞妹黃鈺婷獲報准參選的相關報導,國民黨必須回答的問題十分清楚:黨紀如何落實?參選審查依據何在?又如何確保政治責任不會隨著家族成員接棒而被淡化?
政治人物誠信品格問題,不能用一句「尊重司法」就宣告結案。特別是法院負責認定犯罪與刑責,政黨則必須對自身的紀律、用人與政治背書負責。司法判決已經作成,政黨的制度責任才更應具體展現。
黃紹庭案的嚴重性,有明確事實可以檢視。中央社報導,黃紹庭於擔任三屆高雄市議員期間,透過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共一千四百五十五萬餘元。最高法院於2026年6月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並附有支付公庫二百萬元、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等條件。
司法定讞之後 廉政責任不能停在「尊重司法」 親屬參選可以依法進行 政黨審查更須公開接受檢驗這起案件涉及的是公共經費的誠信使用。助理費的制度目的,在於支持議員問政與選民服務;虛報助理或薪資,直接傷害議會支出制度的可信度,也使依法聘用助理、核實申報的民意代表及工作人員承受不必要的信任成本。緩刑與繳回犯罪所得,是司法量刑及處遇的一部分,不能被政治上解讀為廉政責任已經消失。
因此,國民黨首先應該公開說明,黃紹庭案究竟啟動了哪些黨紀程序,適用何項規範,由哪個權責機關作成決議,處分何時生效,以及對黨內職務有何影響。若程序已完成,就應提供可供核對的結果;若尚未完成,也應交代原因與進度。對一件已經定讞的重大案件,社會沒有義務只能從零碎新聞、黨部口頭說法或不同時期的名冊中猜測答案。
黨紀的公信力來自一致、透明與可預期。倘若政黨對違反選舉布局者能迅速啟動紀律,對涉及公共經費犯罪者卻無法提出同樣清楚的處理說明,就必須面對外界對其輕重失衡的質疑。政黨不能只要求黨員服從組織,也必須向社會證明,組織願意對違反公共信任的行為負責。
至於黃鈺婷參選,必須把個人權利與政黨責任分清楚。媒體近日報導其獲國民黨報准參選,並引述地方人士對家族接棒及黨紀處理的批評;但報導中的政治指控,仍須與正式審查文件及當事人說明相互核對。
黃鈺婷不應因為胞兄犯罪,就被推定具有相同法律責任。任何候選人的品格與公信力,都應根據其本人的言行、經歷及可查證紀錄檢驗。以「貪腐家族」概括所有親屬,既模糊責任,也會削弱原本有力的制度批判。
然而,個人不受連坐,不代表政黨可以免於說明。當一名政治人物因司法判決退出公職競爭,其近親隨後投入同一選區,政黨更應交代審查過程:評估了哪些條件?採取何種推薦或報准方式?是否與其他參選人適用相同標準?又如何處理原有政治團隊可能延續所引發的公共疑問?
「提名」「徵召」「報准」與「報備」的制度意義,應由黨部清楚說明。用語不同,不能成為政治責任模糊的理由。只要政黨給予正式認可,就應說明認可的範圍、程序與依據,讓社會了解這項決策究竟代表什麼。
對柯志恩及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而言,應負起的責任是公開說明決策。哪些事項由地方黨部審查,哪些須由中央核定,哪些涉及考紀機關,都應攤開交代。不能把中央與地方的分工作為互相推諉的空間,更不能在選舉宣傳中強調政黨品牌,遇到審查爭議時卻迴避品牌所承擔的責任。
同樣地,對參選人的檢驗也應具體。是否願意說明自身公共服務經歷、競選團隊安排,以及對公費助理聘用與經費透明的主張,遠比空泛的人格指控更有公共價值。候選人可以透過公開資訊與制度承諾建立自己的政治身分,政黨也應以相同標準審查每一位尋求支持的人。
這場爭議真正考驗的,是國民黨是否願意把廉政標準落實到自己的組織內部。司法責任由犯罪者承擔,候選人責任由本人接受檢驗,政黨責任則由決策機關與領導者具體說明,三者都不能缺席。
國民黨若要回答「黨紀何在」,就應拿出處分結果、審查依據與完整說明。對公共信任最有說服力的回應,是讓制度真正運作,並讓社會看得見。而地方人士也質疑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助理費案既已定讞,國民黨中央與地方黨部是否已依黨紀規定完成評估 ? 及其中央委員身分是否涉及後續處置 ? 都有必要向外界說明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