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蘇莉湘 / 台北報導】設籍臺灣31年仍陷被選舉權爭議 新黨批行政解釋凌駕法律、破壞選舉公平 律師團聲請法院暫時處分尋求司法救濟2026年九合一地方選舉進入關鍵階段,候選人資格審查爭議再度引發政治與法律層面的討論。新黨提名的臺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因選務機關援引大陸委員會相關行政函釋,遭認定不符參選資格,引發新黨強烈反彈。新黨主席吳成典率領黨部幹部、法律顧問團及多名地方公職參選人,於游智彬服務處召開記者會,質疑行政機關以函釋方式限縮人民被選舉權,恐涉及法律保留、信賴保護及憲法平等權等重大爭議,呼籲司法機關儘速審查,維護選舉公平與人民基本權利。
新黨指出,游智彬自民國84年依法在臺設籍,至今已有31年,過去曾履行兵役、納稅等國民義務,也曾登記參選公職,如今卻在選舉程序進行期間面臨資格遭撤銷的情況,令人質疑相關法令解釋與選務審查標準是否一致。
新黨主席吳成典、副主席李勝峰,以及法律顧問陳麗玲律師、魏憶龍律師、高雄市長參選人張靜律師等人共同出席記者會,要求主管機關釐清法源依據,並呼籲法院保障當事人依法尋求救濟的權利。

設籍臺灣31年仍遭認定資格不符 游智彬質疑選務標準前後不一
《民主選舉的核心,不僅是讓人民自由投票,更在於確保候選人資格審查具有明確法律依據,所有參選人均能在公平、一致的制度下接受選民檢驗》
游智彬在記者會中表示其外祖父原籍臺灣,自己早於民國84年依法返臺完成設籍登記,長年在臺生活並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民義務他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對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後擔任公職設有相關年限規定,自己在臺設籍時間已長達31年,遠超過法定10年門檻,因此對選務機關此次認定結果感到難以接受。
游智彬認為,自己多年來依法服兵役、繳納稅捐,也曾兩度登記參選公職,顯示過去相關機關對其身分與資格並未提出相同疑義,如今卻在選舉關鍵時刻遭認定不符資格,行政機關有必要向社會說明審查標準及法律依據。
游智彬質疑,國家要求人民履行義務時,承認其國民身分,但在人民行使被選舉權時,卻以行政解釋重新認定資格,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人民對既有行政處理方式所形成的合理信賴。他強調,參政權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任何資格限制均應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不應因行政機關解釋變動,造成候選人在選舉程序中面臨難以回復的權利損害。

新黨主席吳成典率眾聲援 要求選務機關說明行政函釋法律依據
新黨方面認為,選舉制度的公平性,不僅在於投票與開票程序,更包括候選人資格審查是否依法行政,以及主管機關是否以一致標準處理不同個案。
新黨質疑,若選務機關在選舉期間援引新的行政解釋,改變既有資格認定方式,卻未充分說明相關法律依據與適用理由,容易引發外界對選務中立性及行政裁量界線的疑慮。新黨並批評,執政當局一再強調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面對候選人參政資格爭議,更應接受嚴格的法律檢驗,避免行政措施遭外界質疑具有政治選擇性。
不過,行政函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選務機關資格審查是否違法,以及相關法規應如何適用,仍須依具體處分內容、法律規定與司法審查結果判斷,不能僅憑單方主張即認定行政機關違憲或涉及政治打壓。
律師團提出三大法律爭點 質疑行政解釋是否逾越母法授權
律師團認為,首先必須檢視的是「法律保留原則」。依照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基本精神,涉及被選舉權的重要限制,應有明確法律依據。行政機關雖可依法進行法規解釋,但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另行創設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
律師團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已對相關人員擔任公職的年限作出規範,主管機關若透過行政函釋變更資格認定或年限起算方式,應說明其法律依據及與母法規定之間的關係。其次,律師團提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問題。律師團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建立的兩岸人民關係特殊法律制度,相關參政資格問題,應審慎處理特別法與其他法律規範的適用關係。
不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是否存在規範衝突,以及個案應適用何種規定,仍須由法院依完整法制架構判斷,不能單以特別法存在,即排除其他法律可能適用的資格要件。 第三項爭點則是「信賴保護原則」。
律師團指出,游智彬長期在臺設籍,過去也曾辦理參選登記,若行政機關在選舉期間採取與過往不同的資格認定方式,應審查是否影響當事人對既有法律秩序的合理信賴。然而,過去曾獲准登記參選,並不當然代表本次選舉必然符合所有資格要件。是否構成值得法律保障的信賴,仍須檢視先前行政處分、法令變動及當事人具體情況。

選舉具有時效性 律師團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由於地方選舉具有明確的法定程序與時間限制,一旦候選人資格遭撤銷,可能直接影響選舉公報刊登、選票印製及候選人參選機會,因此相關司法救濟具有高度急迫性。
律師團表示,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希望在實體法律爭議尚未獲得最終裁判前,透過司法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參選權益。律師團更主張聲明,若未能及時採取暫時權利保護措施,即使未來法院認定行政處分違法,也可能因選舉已完成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因此,律師團請求法院審酌選舉程序的特殊性、當事人權利受影響程度及相關公共利益,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暫時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不代表法院已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是否准許聲請,以及是否影響候選人名冊與選舉公報作業,仍須依司法裁定及相關選舉法令辦理。
多名地方議員參選人到場聲援 參政資格爭議引發選舉公平討論
包括大同、中山選區參選人熊羿,松山、信義選區參選人左曉明,中正、萬華選區參選人譚傳紹,內湖、南港選區參選人何恕懷,以及大安、文山選區參選人李道翔等人,均表達對游智彬尋求司法救濟的支持。
與會人士認為,候選人資格審查攸關選舉制度的公信力,主管機關應以明確、一致且可受司法檢驗的法律標準進行審查,避免因法令適用爭議影響社會對選舉公平性的信任。聲援人士也呼籲,司法機關應在兼顧選舉時效與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儘速釐清爭議,讓候選人與選民能夠明確了解相關權利義務。
參政權與國籍資格如何認定 兩岸人民身分制度成爭議核心
依照現行憲政制度,人民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權利,但擔任不同公職仍可能受到法律所定資格條件限制。對原設籍中國大陸地區、其後在臺設籍的人民而言,除須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也可能涉及其他選舉法令及國籍、身分認定規定。
其中,設籍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其他法定資格限制,以及主管機關應如何認定相關事實,都是司法審查可能涉及的重要問題。因此,游智彬主張自己在臺設籍31年,雖是此次爭議的重要事實,但能否據此認定具有完整參選資格,仍須綜合檢視所有適用法律及主管機關提出的處分理由。
另一方面,選務機關若依據行政函釋作成不利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也應清楚說明該函釋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解釋理由及適用範圍,才能接受社會與司法檢驗。
選前資格審查爭議升高 行政中立與民主法治面臨考驗
對參選人而言,取得合法候選人資格是投入選舉競爭的基本前提;對選務機關而言,依法審查資格則是維護選舉制度合法性的重要職責。兩者之間若出現爭議,應透過行政救濟與司法審查釐清,而非僅以政治立場判斷是非。尤其涉及憲法參政權的案件,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說明法律依據,法院也須兼顧權利保障、法規適用及選舉程序安定性,才能避免爭議持續擴大。
此次事件中,新黨與游智彬將矛頭指向行政函釋及選務機關的資格認定,認為相關措施侵害人民參政權;但主管機關作成處分的完整法律理由,以及行政法院是否支持聲請人的主張,仍是判斷事件性質的重要依據。未來若法院就暫時處分或相關行政爭訟作出裁定,也將成為觀察選舉資格審查、行政解釋權限及人民參政權保障的重要案例。
游智彬表態持續爭取參選權 司法裁定成後續選情關鍵
他表示,此次事件不僅涉及個人是否能夠投入臺北市大安、文山選區議員選舉,更關係到人民能否在明確、公平的法律制度下行使參政權。新黨方面也表示,將持續關注案件後續發展,並要求主管機關公開說明相關法令解釋及資格審查標準。
從地方選舉政治層面觀察,游智彬的參選資格爭議,已從單純的候選人登記問題,延伸至行政權限、司法救濟及兩岸人民身分制度的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