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何勁陞/恆春報導】 恆春分局於9月8日11時許接獲報案,恆春鎮省北路段發生一件交通事故,黃姓男子(57年次)駕駛自小客車沿省北路南往北直行,不明原因撞擊路邊民宅及路旁停放小貨車與機車,經救護人員檢視駕駛沒有受傷。
員警對黃男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無酒精反應,另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現依托咪酯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現場依毒駕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訊後依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建請屏東地方法院依法羈押。
車上燒炭輕生 恆警報請檢察官相驗確認死因
▼經消防分隊研判已明顯死亡,現場確認死者身分為80年次的林姓男子,現場無打鬥跡象並發現燒炭之狠跡。(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提供)

恆春分局於9月5日6時許接獲110報案,稱於台26線墾丁路段路旁停車格,有一部車輛滲出血水並發出惡臭,警方到場後發現車門均上鎖,外觀看不到內部情形,通報墾丁消防分隊前來以破壞工具破窗後打開車門,發現死者倒臥於後廂,身體腫脹發黑,經消防分隊研判已明顯死亡,現場確認死者身分為80年次的林姓男子,現場無打鬥跡象並發現燒炭之狠跡。
警方製作發現人及家屬筆錄後報請屏東地檢署相驗,當日16時許經檢察官及法醫於屏東市立殯儀館相驗,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
恆警執行取締酒駕毒駕勤務 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
▼恆春分局於9月8日(二) 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暨施用毒品後駕車」專案勤務。(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提供)

為遏止酒後駕車及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並防制酒駕、毒駕肇事,恆春分局於9月8日(二) 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暨施用毒品後駕車」專案勤務,防止酒駕及毒駕事故發生,保障民眾的用路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汽機車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若拒絕接受酒測,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恆春分局表示,施用毒品後駕車使得駕駛受藥物影響,意識模糊、精神不濟,無法集中注意力,不能正常應對路況變化,甚至車輛操控失當,往往造成重大傷亡,警方會持續加強取締酒駕及毒駕行為,也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危害自己與他人的交通安全。

























































































